為深化“放管服”改革,進一步優化藥械經營審批流程,助推“營商環境突破年”活動有效開展,根據《藥品管理法》《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》《藥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》《醫療器械經營質量管理規范》等相關法律規定,決定對我市藥品零售及第三類醫療器械經營許可換證(延續)實行告知承諾制?,F就有關事項通告如下:
一、適用范圍
(一)適用告知承諾制審批方式的,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:
1.依法持有《藥品經營許可證》《第三類醫療器械經營許可證》且有效期屆滿換發的(限經營條件屆時未發生變化);
2.在法定時限內提出換發《藥品經營許可證》《第三類醫療器械經營許可證》申請的;
3.經自查,符合《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》《醫療器械經營質量管理規范》等法規要求的;
4.上一個許可周期五年內無違法違規經營行為的。
(二)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不適用告知承諾制審批方式:
1.申請人已列入嚴重失信者名單或被相關部門實施信用聯合懲戒的;
2.申請人未在規定期限內提交材料,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;
3.監管部門在后續監管中發現申請人作出不實承諾,該申請人再次申請行政許可的。
二、審批流程
適用告知承諾制換發《藥品經營許可證》《第三類醫療器械經營許可證》的企業,按要求提交加蓋公章的申請材料,市行政審批服務局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,不再安排現場核查,符合要求的,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,每周將許可信息推送市市場監管局進行事后監管。
不適用告知承諾制換發《藥品經營許可證》《第三類醫療器械經營許可證》的,按原流程辦理。申請人不愿意選擇告知承諾制方式辦理的,按原流程辦理。
三、其他事項
1.對故意隱瞞真實情況、提供虛假承諾或逾期不整改、整改不到位的,依法撤銷行政許可決定;存在違法行為的,相關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;涉嫌犯罪的,移送公安機關查處。
2.法律法規和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出臺新規定的,從其規定。
3.本通告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。
特此通告
附件:
渭南市行政審批服務局
2023年6月25日